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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2014-03-28 新一工程咨询

    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学习好、贯彻好《办法》,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巩固重点治理成果,促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更好地为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巩固流域治理成果的迫切需要。 

  石羊河流域是我省内陆河流域人口最密集、经济较发达、生态环境最脆弱地区。多年来,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地下水超采严重。自2006年2月流域重点治理应急项目启动实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各级政府强力推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实施节水改造、结构调整、严格水资源管理等一系列治理措施,近期治理目标如期实现。为了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巩固治理成果,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二)流域水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 

  自《条例》颁布以来,地下水许可权上收到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实行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通过实施流域重点治理,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机井审批暂行管理规定》《凿井机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严格石羊河流域新打机井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武威属区采取关井压田、农业结构调整、水权制度改革、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治理措施,形成了一系类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超采地下水、违法取用地下水等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需要将这些已经成功实践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措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予以规范。 

  由于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工业用水增长需求较大,尤其工业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较多,进一步加剧了用水矛盾。同时,受传统用水习惯、农民增收、地下水成本低等影响,地下水控制开采难度较大。另外,重新启用已关闭机井、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无证取水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加完善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四)水利法制建设和流域管理的需要。 

  《水法》及《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部分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管理措施不够具体明确,甚至个别水事违法行为无处罚依据,水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条件不具体且滞后,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流域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落实,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水利法制建设不相适应,客观上需要尽快制定《条例》的配套法规。 

  二、本办法有哪些特点?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开发利用、取水许可、节约保护等。吸收了近年重点治理的成功经验,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操作性强,必将对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巩固重点治理成果发挥重要作用。 

  (一)充分体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对新增总量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提出年度地下水开采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或审查确认为准的原则,避免地方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实际用水量大而上报少的情况。限制高耗水行业,加强用水大户的监管。还提出流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水功能区划定及审批。这些都与实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一致。 

  (二)设置了区域限批制度。 

  借鉴国土、环保等行业已成熟且行之有效的经验,制定了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该区域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的,不得新增取水。这有利于各级政府强化责任,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三)实行流域地下水管理“三控制”。 

  对地下水资源管理实行从水量、水位、机井指标三项控制原则。一是以县(区)为单位取水总量不能突破省政府分配的水量;二是一个区域内地下水连续下降三年以上(每年下降1米以上),对该区域限制禁止取水;三是针对流域内机井数量庞大的实际,只有通过控制机井总量指标,才能有效控制开采量和削减量,一个地方新增取水,不仅项目要符合要求,总量不能突破,还需有机井指标,审批程序更加严格。 

  (四)充分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 

  《办法》提出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加快水权市场建设,鼓励采用水权置换的方式解决行业间用水矛盾。考虑到流域内农业用水比例偏大,生态及工业项目用水增长较快的实际,提出可以通过关闭置换机井取得新增机井指标和用水总量不足问题。同时,还可将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关闭的机井水权在2年内用于置换,充分体现了既严格管理,又灵活支持了地方工业发展的用水需求。 

  (五)突出对流域内重点项目、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增取水的条件和范围,尤其是近年来流域内政府为农村脱贫、保护生态实施的下山入川(移民搬迁)项目用水,设施农牧业用水,重大民生、生态、工业项目用水在不突破总量前提下,通过水权置换有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六)关于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的情况。 

  1.对水源热泵(冷却降温)取用地下水予以禁止。根据管理实践及技术规范,存在监管难度大、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浪费严重,回灌不彻底等问题,规定禁止审批。 

  2.对小型自备水源井予以禁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流域内农村人饮工程已完成90%以上,小型自备水源井对于家庭饮水用途已发生变化,出现用于农业灌溉的情况,无法安装计量设施,难以有效管理,禁止十分必要。 

  (七)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结合“方便群众,提高效能”的要求,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和申报条件。对正常的旧井更新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流域管理机构,市级水务部门备案,即提高了申报时效。也使取水许可审批时限从45天缩减至最少15天。 

  (八)关于新增加部分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流域内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取水用途,不在批准位置凿井,越权批准或擅自启用已关闭井等现象,破坏了正常水事秩序,需要进行规范。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处罚依据,新增法律责任十分必要。 

  三、出台本办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办法》是规范和加强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又一部重要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原则,规范了取水许可条件和程序,始终贯彻了对地下水的节约保护,紧密结合流域实际,对流域地下水管理进一步严格,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可操作性强。《办法》的出台,广泛吸纳了流域内地方政府的一些管理办法,认真研究了地下水资源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了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是流域水利法律法规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乃至西北地区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四、如何贯彻实施好本办法? 

  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 

  (一)按照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内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不得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不得突破各市、县(区)控制总量。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与地方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发挥好地下水的支撑作用。 

  (三)流域管理机构及流域内各级政府要认真安排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方式来宣传,使广大用水户及全社会增加对《办法》内容的了解,提高流域内人民群众的遵守《办法》的自觉性,进一步为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水利法律保障。 
(来源:武威网)